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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抗抗:维权需装公用防盗门(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38 新华网
  中国作家针对个人维权现实困境打响集体保卫战———

  今年3月1日,历时3年起草、修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终于开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筹备五年之久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将得以成立,并担负起为作家们维权的责任。其实不只是作家,音乐家、歌手、编剧等创作领域的人士,都期待着专门机构的保护。在这方面,作家们走出了集体维权的第一步。
张抗抗:维权需装公用防盗门(图)
  作为协会的发起人之一、曾“打响网络维权第一炮”的知名作家张抗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称:中国作协权保会成立18年来,为作家们索要的侵权赔偿金额就达700多万元。1950年出生,一级作家、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已发表小说、散文共计500余万字,代表作:长篇小说《情爱画廊》、《作女》、《张抗抗自选集》等。曾获“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优秀中篇小说奖”等众多奖项。多部作品在海外出版。———徐福生/摄

  侵权索赔 700万元仅是部分

  中国作协权保会成立18年来,为中国作协的会员索要的侵权赔偿金额已达700多万元。

  记者(以下简称记):有的作家说,对著作权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听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有“久旱逢甘霖之感”。您和其他作家的作品以前是否有过被人无偿转载的现象,一般对此采取什么方式处理?

  张抗抗(以下简称张):这样的情况太多了,每年都有好几起比较“严重”的事件。岂止是无偿转载或连载,甚至未经授权就敢出单行本,大型丛书都不打招呼不付费。许多作家都曾多次遭遇各种方式的侵权。发现这样的情况后,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委托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与侵权方面进行交涉,协调解决。中国作协权保会成立18年来,为中国作协的会员索要的侵权赔偿金额已达700多万元。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作协的权保会,早已主动承担起了“集体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有时候调解不顺利,而侵权事实又较严重,就会找律师提请诉讼。但是转载的文章到处都有,遍地开花,我们实在也难以有精力一一对付。所以,“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使非作协会员的文字工作者,也得到有“组织”形式的保护。

  集体维权 “保卫战”需分类化

  把文学、音乐、美术、科技、学术等等的“著作权”,分别装在一只只抽屉里,这样“保护”起来难度也就减少了。

  记:您如何看待3月1日起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感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能给著作权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张:近年来,随着中国教育文化水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写作活动,大有“全民写作”的趋势。加上杂志报刊种类的增加和出版业的发展,作品被转载、连载的概率大大增加;网络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被其他网站随意使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著作权人、著作权使用者被侵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文字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已经成为更多人关心以及亟待加强的一个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也需要有更具体、更有效、更明确的方式来加以维护。这次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就是有关部门针对以上种种情况,采取的一项可行措施。我个人的理解,通过“集体管理条例”的制定和落实,可以减少或是避免侵权现象的发生。这个条例的关键词是“集体”这两个字。

  记:您是否觉得对于著作权问题,集体管理会更有效?

  张:打个比方说,一栋公寓楼里,居住着各色人等。家家户户都需要供暖、住房维修、邮件报刊接收等服务。不可能每家人门前都站一个警卫、每家的报刊都由邮局投递员一一送到家里……于是就要安装“集体”公用的防盗大门、电子防盗系统;建立物业管理公司来“集体”代理小区内每家每户的基本需求。每家每户交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就可得到所需要的服务。对应“著作权”来说,就是建立起各种门类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来帮助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落实。“集体管理”相对于“个人单独作战”,应该说,会更省时省力、便捷安全。这一“条例”实际上就是将著作权人的“集体保卫战”合法化;将“著作权保卫战”社团化、分类系统化。等于是把文学、音乐、美术、科技、学术等等的“著作权”,分别装在一只只抽屉里,每只抽屉里的东西都井然有序。不会把袜子和文具混在一起,以前统统塞在一只大柜子里,互相干扰,“保护”起来自然有难度。

  网站转载 运作急需“红绿灯”

  马路上如果没有红绿灯,肯定会交通堵塞。网站间也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互相交叉“侵权”,而弄得双方苦恼不堪。

  记:有人说您和刘震云老师、王蒙老师等人打响了网络维权第一炮,这次协会请您当发起人也与此有关,能不能说说当时为何有此举动?您对目前的网络转载与数字版权问题有何看法?

  张:在网络创建初期,许多规则尚未成形,2000年以前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数字形式在网络的使用,尚未有明确的版权确认。1999年,几位作家得到中国作协权保会的支持,选择了某一家侵权的网站,提出诉讼。我们的本意是,应当对网络运行的作品版权“交通规则”,重新进行界定。这次诉讼得到了社会各方面以及知识产权专家们的广泛关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使作家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支持。

  记:但很多人认为网站的转载能起到对作品义务宣传的作用,您怎么看?

  张:是曾有些网站觉得委屈,说网络义务帮助作家传播作品,作家们还不领情。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我们正是希望网络在今后得到健康和持续的发展,才有必要把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来。就像马路上如果没有红绿灯,肯定会交通堵塞。另外,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个人权利能否得到尊重的问题。网络使用他人的作品,无可非议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因为作者或许根本不愿意接受这种“主动”传播。如果网站是非盈利性的使用,著作权人自然会考虑以其他方式授权。但目前,仍有许多网站未经作者授权,擅自转载使用其作品,并且好像越来越蔓延越来越肆无忌惮了。这是公然无视和藐视著作权法的行为。另外,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之下,如今网站和网站之间,也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而互相发生交叉“侵权”,弄得双方都苦恼不堪。所以,网站管理急需整顿和规范,网站使用文字作品,应当受到法律制约。“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颁布后,网站自身的“维权”,也能够因此受益。

  追讨稿酬 协会也要作者授权

  记:目前有说法,“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会主动追踪每一位会员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并提供追讨、转付稿费及侵权诉讼等维权服务。您认为在现在网络、大小期刊等规模空前庞大的前提下,这些服务如何进行?有没有可能彻底实现著作权保护?

  张:不是“主动”追踪,而是必须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才可“追讨”和转付稿酬。“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著作权人不希望通过“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进行维权,这个协会当然没有权利为这位作者追索稿酬。协会的工作,主要是为著作权人代理那些自己难以管理的分散版权,使稿酬的追讨转付更为严格规范。这一条例,同时也有利于报刊、出版社、网络以及所有将可能使用某个“作品”的机构,因为“使用者”可通过“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尽快寻找到“被使用”的著作权人并得到授权,可有效避免无法找到著作权人,而引起的版权纠纷。付费方式也更安全可靠。这项“服务”的开展,我理解应当是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此都需要一个接受和适应的过程。媒体应当对此加以关注和宣传。我希望“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建立,能够局部地、有效地、逐步地改善中国目前的著作权保护状况。我相信,这项工作至少可以使著作权人的损失,减低到最小、最少。要做到“彻底”保护,中国目前尚无一种方法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大家都在努力,这是维护著作权法的漫漫长路中一种可值得期待的方式。(责任编辑:常黎明)(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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