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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家祖坟女尸到底是谁(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5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佘家祖坟女尸到底是谁(图)
才出班房又进病房。(新华社发)

  本报讯据《重庆晚报》报道,随着4月13日开庭日期的到来,佘祥林蒙冤11年的杀妻罪名即将正式洗去,然而该案是否涉及刑讯逼供?佘祥林到底能得到多少赔偿?埋在佘家祖坟里的女尸究竟是谁?与该案相关人员的责任该如何追究?目前,这4个疑问是否能解开仍是未知数。

  佘祥林是否曾被刑讯逼供?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在出狱的第一时间,佘祥林面对众多媒体,出具了自己多达数十页的申诉材料,并不止一次地讲起他4年看守所生活的“不幸遭遇”。

  据佘祥林称,他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曾经有媒体报道,佘祥林在看守所期间左手一根手指断掉,双腿也被打坏,以致现在走路行动都不便。而据佘祥林本人证实,他的手指是在监狱服刑期间,一次劳动时发生意外而断掉的。

  而据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的医疗诊断,佘祥林目前主要发现眼部视力严重低下,两眼视力都在0.1左右,视力非常差,需要进一步接受治疗;另外,佘祥林的胸部正常,但腰椎和骶椎明显呈现病状,而通过腿部检查,并没有发现腿脚有骨折历史。

  对于佘祥林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当地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都很含糊,至今尚没有一个明确答复。京山县公安局有关人员表示,不相信会有刑讯逼供的事件发生。

  11年前无名女尸是否开坟验尸?

  被认定“死亡”的张在玉11年之后又完好无损地“复活”了,而佘祥林家祖坟地里埋的无名女尸究竟是谁?这个问题一直困扰佘祥林的亲属以及不少关注者。

  据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回忆,1994年妹妹张在玉失踪后,他们寻找无果,不久警方通知前去认领一具无名女尸。据悉,女尸是妹妹失踪后警方在一池塘里发现的,但面部无法辨认。

  “因为浸泡时间太长,女尸已经有些变形。”张在生说,当时天气较热,他发现女尸的发型、身材都很像妹妹,手腕上有一道白色痕迹,但衣服不像。张在生记得妹妹手腕上经常戴橡皮筋,所以会有勒过的痕迹,而妹妹生小孩时做过剖腹产,身上肯定会有刀疤,但他没有得到验证这个刀疤的机会。

  “当时条件不好,但也应该进行DNA检测。”谈及此事,京山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非常懊悔。根据湖北省高院公布的细节,由于当时张在玉的家人情绪非常激动,甚至联合220多名群众签名上访,要求尽快处决“凶手”佘祥林。“这无疑具有很大的压力。”该负责人表示。

  现在,张在玉活着回来了,而这个无名女尸到底是谁呢?据悉,京山县公安局计划开坟提取DNA样本,但一直未行动。对此,京山县公安局政委金士国表示,由于省级专家未到,所以还不会开坟。

  能得到多少国家赔偿?

  “等到宣判无罪,我们马上会提起国家赔偿要求。”9日,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表示,“毕竟,佘祥林失去了11年的人身自由,而且可能还有其他损失和伤害。”而佘祥林也明确表示,将要求得到国家赔偿。

  至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字,张成茂表示,他们现在还没有具体估算。而据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称,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对此,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助手项龙表示,除去因失去人身自由得到的赔偿,如果人身伤害鉴定认为佘祥林受到刑讯逼供,他还将会得到有关责任单位的赔偿。另外,佘祥林的母亲等家人,以及数名证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应该在赔偿的范围内。

  “赔偿工作将会很快进行。”该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胡多盛称。但至于佘祥林的家人以及证人是否赔偿,他表示了一些不同观点,因为据他所知,当时所谓的“一纸证人签名”的时间和真实性有疑问,他们能否得到赔

  偿需要另案起诉申请。

  此案最终将追究谁的责任?

  “等到赔偿问题解决后,有关部门会立即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汪瑞华对此非常肯定。

  据汪瑞华介绍,现任该院韩姓副院长,由于当时在公安局任职期间参与处理此案,所以按照相关规定,他已主动回避,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而据记者了解,当时该案的审判长朱姓法官已退休,记者两次采访都被拒之门外。

  “当时的审判人员都已退休了。”唐崇德说,“现在不便联系采访。”另据悉,前两天还接受媒体采访的当时参与处理此案的京山县公安局卢、曾两位警官,目前都避开了媒体,而另一名当时因此案立功的警官更是不见踪影。而京山县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调查处理此事,其他情况不便透露。

  专家分析

  有罪推定导致杀妻冤案京山法院副院长解释佘祥林案成因

  另据《新闻晨报》消息,沉冤11年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到底是如何形成的?9日,京山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首次向记者分析成因,他认为主要是旧的审判理念等多种因素综合造成冤案。

  “这是一个错案,我们首先要纠错。”9日,面对记者的采访,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崇德说,“先把错案处理完毕,然后再想挽回法院的声誉。”他承认,从事法院工作以来,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轰动的案子。

  据悉,作为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唐崇德,现在主要分管负责佘祥林冤案的处理和解决。他说,在自己任副院长之前,一直是该院的办公室主任,没有参与该案,并不详细该案的前后过程。

  “其实,当年这个杀人案在当地并没有引起多大轰动。”唐崇德说,当时他主要负责宣传工作,根本没有记者来采访。

  据悉,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被当地法院判了死刑,由于疑点很多,该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而到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佘祥林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

  “当时,我只是听说一名干警(佘祥林当时为治安巡逻队员)杀了老婆而已。”唐崇德称现在也感受到很大的压力。

  “冤案的形成,除了法院外,还有很多其他因素。”谈及冤案的成因,唐崇德分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原有审判理念有关,二是来自受害者家属以及法院自身的压力。“当时主要原因一是怕放纵罪犯,再就是来自受害者张在玉家属的压力,怕他们上访。”唐崇德介绍,当时作为受害者张在玉的家属联合220多名群众签名上访,要求快速处决“凶犯”。

  唐崇德透露,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审判人员主要依照“有罪推定”的理念,习惯性的对该案进行了审判,并根据“疑罪从轻”的习惯做出了15年的错误判决。“在当时的环境下,几乎所有人都认定佘祥林就是凶手,结果是出现了一个冤案。”

  名词解释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未经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

  有罪推定: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先将一个人的行为认定是犯罪,然后围绕“犯罪”的定论寻找法律和事实依据,即便法律上没有直接的依据,也想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四川实行无罪推定

  “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一份保障人权的刑事案件取证的意见,日前正式由四川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这份《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提出“逼出的口供不算证据”,“两种情况翻供成立”,“重大案件取证要全程录像”。《意见》将于5月1日起试行。

  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证据工作。《意见》明确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在这份《意见》中,以往见诸于理论文章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讨论,得以真正落实。为此,四川省高院表示,这份《意见》为国家制定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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