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可查抗诉案中法官犯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0:06 光明网 | ||||||||
湖南省检察院扩大侦查权范围,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刘飞越 新华社长沙4月10日电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宣布:检察官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如发现法官职务犯罪的线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经检察长批准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并以此加强惩
湖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不公现象严重破坏司法权威。此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科)的主要职能为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此次扩大侦查权范围,是为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整合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抗诉和查处职务犯罪两种监督手段,惩治司法腐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