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提出要求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0:31 首都之窗 | ||||||||
我市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提出要求,要求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各单位在财政负担的工资之外形成的职工劳动报酬,也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拨缴工会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将应由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考虑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