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莫让宽容成为滋生刑讯的土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0:45 东方早报 | ||||||||
作者:王琳 云南省丘北县农民王树红因涉嫌一起强奸杀人案,被羁押296天。据公诉人的说法,在真凶归案后,“王树红一案已经证实是一起冤假错案”。可重获自由的王树红却已成了一个浑身是伤的残疾人。在王树红沉冤得雪之后,当年办理王案的三名丘北县公安民警也走上了被告席,他们被指控的内容正是“涉嫌刑讯逼供”。(见4月9日《新京报》)
近日曝光的“佘祥林杀妻案”用一出“被害人”奇迹般“复活”的戏剧化过程,铁板钉钉地证实了错案的存在。出狱后的佘祥林称,他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称,基本上可以肯定发生了刑讯逼供。 刑讯并非为中国所专有,在口供为王的人证时代,无论东、西方均将刑讯视为破案的万灵之法,只是中国尤甚。且不说古已有之的“无供不录案”原则,也不说唐宋律例对刑讯的明文准许,于历代相传的文艺曲赋中,刑讯多被宽容、甚至被作为突破案件的成功经验来宣扬。公堂之上大喝一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就是那个时代的标准司法用语。就连万民景仰的包青天也同样将刑讯当作“压箱底功夫”,至于贪官酷吏在断狱时对刑讯的依赖更是可想而知。 刑讯之所以能如此久远地浸入中国司法的骨髓,更源于一种类似“看客心态”的纵容。鲁迅先生笔下的“看客心态”在这里尽显无疑。别看今天在佘祥林、王树红等冤案中,刑讯为千夫所指,民意的大多数恨不能一刀切去刑讯的不散阴魂。然而我们是否想过,若将今天的佘祥林、王树红换成是其他不知名的犯罪嫌疑人,我们还能否有今天一般的义愤填膺?我们又会不会回复到往日的不理性:反正被官府拿获的人就不能算是“好人”,受点皮肉之苦是他自作自受,更是理所应当。在大多数人眼里,仍然仅仅看到了原罪的罪恶。是否只有在无辜者面前,刑讯才是值得指责的。而当刑讯加诸于真正的罪犯身体之上,原本也是一种犯罪的“刑讯”就显得不那么“恶”,甚至可以被宽容,或者,至少也是可以被人为忽略。从法律的角度考量,刑讯本不应成其为一个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得毫不含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文本之外,还有诸多口号、文件与制度在每一个年度里三令五申。然而“严禁”之语背后,积淀下来的仍是由来已久的体制之弊、制约之失、破案之需、素质之忧、财政之困。是的,正因为这些理由的存在,刑讯才成其为一个“公开的秘密”,一个侦查机关赖以迅速突破案件的有效利器,一个法律文本中鲜见而在现实生活中屡有所闻的名词,一个与破案后的汇报材料上经常出现的“加强讯问力度”意义等同的字眼。 公众对待刑讯的宽容一定程度上加固了“刑讯”赖以生存的土壤,并仍在促使其继续作“恶”。于中国的司法领地上,被刑讯人惨痛的叫声仍绕梁三日,挥之不去。当务之急,便是铲除这土壤。刑讯不应被宽容,刑讯的成立也不应因被刑讯人身份的不同而成立。(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