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在职教师不得为学生有偿补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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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1:04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4月11日电(周俏春、顾博)四川成都市教育局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教育行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为自己所教的学生有偿补课,提倡教师义务为学生进行学习辅导。 通知要求公办中小学必须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班脱钩,不得将教室出租、出借他人用于中小学生的收费文化补习,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办各种实验班、兴趣班、
成都市教育局强调,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除初三年级按规定安排考前补习外,其他年级一律不得利用课余、晚上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违反上述通知精神的学校、校长、教师将受到严肃处理,甚至可以取消责任人的教师资格。 通知同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以成绩差或行为习惯不好为由,要求学生留级或转学。转学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否则将视为学生在该校流失。学校接受学生在本校就读必须接受其学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招生报考条件的学生参加由所在学校组织的升学报名。(完)(责任编辑:康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