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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不“保”公职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1:06 兰州新闻网

  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有关部门执行工伤报销的法律依据,然而此条例只适用于各类企业雇工的工伤赔付,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工伤赔付,自从2001年我市实行医保改革之后,有关公职人员工伤赔付的规定就一直没有出台。

  教师工伤医疗费无处报销

  前不久,兰州十一中的教师马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反映,一年半前,他在上课时受伤,医院诊断为股骨粉碎性骨折,兰州市教育局已经鉴定其为工伤,但是直到现在,他的两万多元医疗费分文未报。

  据他介绍,按照正常的手续,自己的主管单位要把工伤证、住院发票及相关手续送到兰州市卫生局,再由卫生局送到兰州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后,医疗费即可报销。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财政局必须要见到由劳动局或民政部门开出的工伤证才能予以报销。而据他所知,民政局与劳动局都不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证,因没有工伤证,马先生两万多元的医药费只能自己垫付。

  公职人员工伤报销是盲点

  教师因公受伤,却得不到赔付,问题到底在哪?在采访了相关部门后,得到的信息让人惊讶———不只是教师的工伤医疗费用没处报销,除公安系统的公务员外,其他公务员的工伤费用都没处报销,而且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4年。

  记者从兰州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兰州市民政局了解到,劳动局只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的工伤证,而民政局只负责办理公安系统的工伤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工伤证不由这两个单位办理。据保险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国只有针对各类企业职工、雇工工伤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而公职人员工伤费用报销的问题,国家暂无出台相关规定,公职人员暂不能享受工伤报销。他还介绍,在2001年医保改革前,公职人员的工伤报销直接在医疗费用里报销,在这之后,医疗费用的报销纳入社会保险机构,有关公职人员的工伤费如何报销就成了难题。

  据兰州市社会保险处的曲处长介绍,公职人员工伤保险的办理,难就难在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造成了公职人员的工伤从鉴定到报销都是盲点,由于没有哪个部门被赋予了对公职人员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利,相关部门只能协调解决,并且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有违法的嫌疑。鉴于这种情况,很多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很难有所作为,惟一的办法就是等一部适用于公职人员工伤保险的法律。

  据悉,在 2001年以前,政府对公职人员因工受伤后,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时限等具体事宜都有明确的规定。

  呼吁及早制定相关法规

  公职人员的工伤费用不能报销让很多公职人员都没有想到,在得知了具体情况后,他们表示,相关部门应该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

  甘肃省统计局的一位员工认为,缺少工伤保险的医疗保险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医疗保险,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应该用法律的形式及早确定下来。文中提到的马先生更是满肚子的委屈,他说,私人企业的聘用人员都能很顺利的享受到工伤保险,而作为教师,受了工伤却只能自己垫付,心中很不是滋味。

  同样是教师的王女士则表示,虽然教师因工受伤的可能性要少于工厂,但是不代表这个问题就可以无限制的搁置,她建议在没有相关法律出台的时候,有关部门应该拿出一些临时性的政策,以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冯老师认为,在某些领域里,公职人员因公受伤的可能性并不低于企业,如在林业、地质勘探、医院、市政设施等领域工作的公职人员,其工作的危险性并不低,尽快制定公职人员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他们有着重大的意义。公职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工伤保险的建立不但会完善社会保障系统,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向前发展,法律的制定迫切而必要。

  作者:晚报记者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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