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规定:有行政过错的责任人将被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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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1:20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4月11日电(记者毛朝敬)四川省乐山市政府近日公布的《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将对有行政过错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乐山市政府的《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种行政过错分别进行追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奖金;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新公布的《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中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给国家及行政机关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做出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完)(责任编辑:姚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