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事故不可“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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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4:10 中国环境报 | ||||||||
编辑部: 按照规定,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当及时报告环保部门,接受环保部门的调查处理。但有一部分污染企业往往为逃避环保部门的处罚,故意不向环保部门报告,与受害方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受损赔偿问题,笔者认为,这种“私了”的方式存在以下隐患:
首先,环境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及时掌握污染状况、控制污染是各级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环保部门应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的范围、危害的程度等,以便采取防治措施,控制、阻断污染的进一步蔓延,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消除或减轻危害。 其次,环保部门是污染事故的主要确认机关。《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即只有环保部门现场调查取得的监测核实、认可的环境监测数据,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作为判定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及其危害的主要依据。 第三,环保部门是法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主要机关。污染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参与调解处理,可以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的损害做出正确合理的评估,不但可以防止受害方漫天要价,而且有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的见证,也可以防止企业抵赖或拖延赔偿,同时还可以为以后的民事诉讼提供证据。 采取“私了”的办法解决污染事故,等同于对企业污染的放任,其结果既不利于企业治理污染,也不利于各级环保部门准确掌握辖区内的污染情况。因此,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企业不但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减少污染危害,而且还要立即向环保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管理职能的部门报告,绝不允许采取“私了”的办法解决。 山东省肥城市环保局李永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