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天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补偿53430元免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4:26 每日新报

  记者10日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天津市日前发出《关于调整 2005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确定今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53430元(含 53430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
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数据, 2004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 17810元, 3倍为 53430元。因此, 2005年天津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 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倍(含 3倍)即 5343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完)(记者邓晶龙)

  新闻链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性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 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 元的 5 0

  2 超过500 元至2000 元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 5000 元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 元至20000 元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 元至40000 元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 60000 元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 元至80000 元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 元至100000 元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 元的部分 15375 45

  如:某人某月所得工资收入 35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3500-1000)×15% - 125=250元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摩登老人
摩登原始人登场啦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