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 乘客伤亡将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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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20:5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4月11日消息建设部11日向社会宣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部发布公交客运管理办法 乘客伤亡将获赔偿 《办法》强调指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办法》要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办法》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办法》指出,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责编:邱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