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实行执法责任终身负责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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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22:41 法制晚报 | ||||||||
随着4月13日开庭日期的到来,佘祥林蒙冤11年的杀妻罪名即将正式洗去,然而与该案相关人员的责任该如何追究的疑问是否能解开仍是未知数。据《重庆晚报》4月10报道,现任法院韩姓副院长,由于当时在公安局任职期间参与处理此案,所以按照相关规定,他已主动回避,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而据记者了解,当时该案的审判长朱姓法官已退休,记者两次采访都被拒之门外。
从上述情况看,目前,佘祥林蒙冤的办理人员或回避,或已退休了,这追究责任的事给人以雾里看花的感觉。难道说执法者调离原岗位,或退休了就可以不负责任了。也许这是笔者多余的担心。但透过这起冤案,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执法责任负责的时效是多长? 众所周知,执法责任重于泰山。执法公正与否,结果就当事人而言,不仅关系公民罪与非罪,而且事关公民生死,更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一个国度法治程度的高低。因此,执法者的执法责任应实行终身负责制。对于执法者,无论是谁,只要执法出现偏差,不管你是否在岗,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终身。 作者:李亚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