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烟花爆竹禁改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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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04:17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正案草案》,拟改禁放为限放。该《条例》还将报市人大审议。 1997年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主城区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近一两年来,凡逢重大或者传统节日,烟花爆竹声不绝于耳。市民要求“解禁”增加节日气氛的呼声日渐强烈。
为此,市政府决定尊重民意,对原条例进行修改,改“禁放”为“限放”。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重庆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 昨日通过的《条例》(修正案)把我市行政区域按“限放”的要求划分为“禁放区”、“限放区”和其他区域三个层次。 其中,禁放区包括:1、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驻地。2、车站、码头、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3、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4、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5、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6、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7、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房顶、阳台、窗户、楼道等。 限放区是指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大渡口、北碚、巴南、渝北的城区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规定的“限放”区。在“限放”区内,只有在春节期间(农历腊月28日至正月16日)和重大庆典及其他节日期间经政府批准,在限放范围内可以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记者 李 伟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