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如发生刑讯逼供 有关领导将被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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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07:14 北京晨报 | ||||||||
晨报四川专讯4月11日,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四川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及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四川公安部门决定下大力气抓好自身建设工作,并规定如发生因工作失职、刑讯逼供和滥用枪支警械等七种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有关领导作出严肃处理。其中有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则要求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刘侠) (责任编辑:常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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