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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垃圾在经济上给予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07:47 大连晚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严惩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乱倒垃圾在经济上给予严惩 据新华社4月11日电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对于单位和个人不按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在经济上给予严厉惩处。 《规定》指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作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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