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最高可罚款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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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08:52 南方日报 | ||||||||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最高可罚款5万元 相关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建设部11日向社会公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这部规定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不按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在经济上给予严厉惩处。 《规定》指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