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化肥出厂到零售价格差率不超过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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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09:07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4月12日电(记者郭立)重庆市近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监管。规定对化肥经营环节实行价格差率控制,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的价格差率不得超过7%。 当前,重庆市农资市场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地区尿素、碳铵价格已分别突破2100元/吨和700元/吨,且呈继续上扬的态势。
近日,重庆市政府将两个化肥品种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将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列入重庆市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其出厂中准价水平执行大型尿素生产企业出厂中准价,上浮幅度为10%,下浮不限。将碳酸氢铵出厂价格列入重庆市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其出厂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制定。 重庆市对化肥经营环节实行价格差率控制,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的价格差率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规定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为其他化肥批发企业供应的化肥,只能执行出厂价格,但实行送货制或于生产企业以外的供货地点提货的,可加收直接运杂费;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销售给化肥零售经营者,可以执行批发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设点销售给农民,可以执行零售价格。允许符合农资流向的批发企业进行转批发,但两级批发企业只能共同分配2.5%的进销价格差率,不得层层加价销售。(完)(责任编辑:姚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