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郑州支行副行长被诬陷受贿导致其失业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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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0:0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核心提示:199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副行长吕刚被人举报受贿1万元。经过检察机关历时一年多的调查,确认吕刚并没有受贿,遂做出了撤销该案的决定。 按说,一身清白的吕刚可以重回银行上班了,但直到今天吕刚仍没有恢复工作。近10年间,身为“无业游民”的吕刚多次请求建行郑州市金水支行(即原建行郑州市分行,城东路支行是其分理机构)为他安排工作,并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的遭遇讨个说法,法院的两次判
对此,吕刚表示不能接受。2005年4月2日,他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该院已受理吕刚的申请。】 深夜传唤 副行长被人举报受贿万元 1995年7月7日晚,时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副行长的吕刚刚入睡,家里的房门被敲开了,二七区检察院几名检察官手持传唤证把他带走了。 吕刚说,他当时对检察机关的传唤感到很意外。在检察院,检察官告诉他:有人举报他受贿1万元,要对他进行调查! 1981年,23岁的吕刚从部队复员后到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上班,成为该行正式在编人员;1984年,吕刚在该行被转干;1991年,他被该行党委聘任为建行城东路支行副行长。“出事”那年,吕刚才37岁。吕刚说,直到现在,他也不知道是谁举报自己有经济问题。 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自己究竟受贿了没有,作为当事人的吕刚心里最清楚,但既然检察机关依据举报要调查自己,他也只好积极配合。“我想查查也好,等结果一出来不就证明我是被诬陷的了吗?”吕刚说,在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那段日子,他心里坦荡荡的,唯一感到不适应的是因为自己“有受贿嫌疑”,上不成班了。一夜之间,吕刚从银行副行长一下子变成了待业者,他期待着检察机关的侦查结果能尽快公布。 这一查就是一年多。1996年10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宣布,经查实,吕刚没有受贿,遂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接到检察机关的撤案通知后,吕刚很高兴,他认为自己马上就可以重新上班了,又能过正常人的生活了。 清白之身 支行却拒绝给他恢复工作 吕刚是1995年7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同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以下简称金水支行)做出对吕刚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等候处理的“两停一等”决定。 检察院撤案后,吕刚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回单位上班。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金水支行却不接收他了,理由是单位没有接到检察院对吕刚“受贿案”做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此案发生后,吕刚一直没来单位上班,银行也未给他发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早已解除。对金水支行的解释,吕刚认为自己是因诬陷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结果证明自己并没有受贿,而他在接受调查期间也没有被单位开除,他当然有理由继续上班。 然而,吕刚到金水支行一次次辩解,一次次争取,上班的希望却一次次破灭。2004年4月,吕刚一纸诉状把金水支行告上法院,要求金水支行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补发工资45783.06元,补交几年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 两审判决 工资保险等应该予以支付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8月,金水支行对吕刚做出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等候处理的决定,是对劳动合同履行的暂时停止。从1996年10月30日即检察机关对吕刚受贿案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之日起,双方即应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判决还要求金水支行为吕刚安排相应工作并支付其自1996年10月31日至2004年4月12日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均按同工种、同职位的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金水支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记者注意到,在二审上诉状中,金水支行提出新的诉讼理由,称“1996年~2002年,吕刚从未找过建行郑州市金水支行要求为其安排工作。1998年6月10日,吕刚要求金水支行将其养老统筹关系转至郑州市统筹办公室……金水支行认为,与吕刚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多年,无意与其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吕刚认为,他是为了交纳个人统筹,迫不得已才将个人统筹关系转到河南万成畜产制品有限公司的,并没有与金水支行解除劳动关系,个人档案还在金水支行。 2005年2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水支行对吕刚提出的恢复工作等要求,没有作出答复,同时至今也没有对与吕刚的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书面决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河南万成畜产制品有限公司与吕刚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金水支行主张与吕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该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金水支行 支付吕刚12万元了结此案 金水支行拒绝给吕刚恢复工作的一个理由是,单位没有接到检察院对吕刚“受贿案”做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但吕刚说,这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据吕刚说,曾任建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行长的时万岭和该行原副行长曹清华均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吕刚同志曾多次反映其本人的情况,要求恢复其工作,但上级建行金水支行没有答复”。时万岭还说,他“在1996年年底看到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案件决定”。而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建行郑州市分行副行长郭钢也出庭作证,称他“在1994年至1997年任职期间,知道撤案决定,行里研究过吕刚恢复工作等问题,没有形成最终结果”。 2003年4月8日和2004年2月8日,吕刚两次以书面形式向金水支行人事部门的有关领导发函,请求恢复工作,但始终没有回音。 建行郑州市金水支行为什么不答应吕刚的恢复工作请求?吕刚告诉记者,2005年3月28日下午,他找到金水支行副行长刘心明和该行法规部经理侯长友。 刘心明告诉吕刚,金水支行没有人事权,不可能再让他回来上班,就算回来,也没有吕刚的岗位了。侯长友则说,经过行党委的研究,决定一次性给付吕刚12万元人民币,了结此案。 2005年4月8日上午,金水支行副行长刘心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刘心明说,既然法院已经下了终审判决,他们就执行这个判决。当记者询问“吕刚能否恢复工作,他的待遇能否得到落实”时,刘心明回答:“这个事交给侯经理具体办理了,你问他吧。” 随后,记者与侯长友取得联系。得知记者是了解吕刚的事,侯长友说:“我们有规定,我不能接受你的采访。” 不见回音 吕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到现在终审判决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但至今我还没有恢复工作。”拿着终审判决书,吕刚无奈地说。 见金水支行迟迟不履行终审判决,2005年4月2日,吕刚向金水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吕刚说:“我历经千辛万苦,经过这么多年的煎熬,在法律的维护下才等到了金水支行应承担相应义务的判决书。虽然这份判决书叫我稍感安慰,但他们却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这让我难以接受和理解。” 依据金水区法院一审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吕刚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金水支行按同工种、同职位的标准计算,支付自己1996年10月31日至2004年4月12日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 吕刚说,目前,金水区法院已经受理他的申请,并通知他近期到该院执行局。 劳动部门说法 吕刚要求恢复工作完全正当 昨天下午,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的公职或聘用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都有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但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建行郑州市金水支行早就已经收到了检察机关的撤案决定书,并且吕刚也向该行申请恢复工作等,他的理由是正当的,银行应该接受他工作的请求。”这位人士认为,事实证明,吕刚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行郑州市金水支行理应及时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法。何况,建行郑州市金水支行至今未对其与吕刚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书面决定,因此该行与吕刚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双方应当继续履行。记者 孟冉 实习生 冯磊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