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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伤亡公交经营者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0:46 生活报

  建设部11日向社会宣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办法》强调指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
外。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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