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要案询问全程须录音录像以免产生冤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1:55 法制日报 | ||||||||
本报成都4月11日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对于有明确的无罪或罪轻线索但起诉、侦查机关无法调查核 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记者今天获悉,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刑事
据介绍,由省级政法机关联合制定下发专门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文件,在全国尚属首次。《意见》为国家制定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提供了实践经验。《意见》对刑事证据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物证据、鉴定、言词证据、出庭作证、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审查等分专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在刑事证据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惩戒作了规定。 (张晓东 胡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