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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伤亡 公交经营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2:33 东南快报

  昨天,建设部公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公交管理的法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并将于6月1日起实施。亮点

  乘客伤亡公交经营者应赔偿

  《办法》规定,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而在以前,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来作出赔偿。

  公交改线公众前10天便可知

  《办法》实施后,如果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公交车需要改变原来运行路线,必须提前10天通知公众。

  据了解,公交公司可采取媒体公告、在各重要站点张贴告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张贴公告,或公布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市民出行,带来损失,执法部门将给予公交公司经济处罚。

  另外,若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还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对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接收合理性建议。

  新建小区要规划公交站点

  《办法》中把公交站点的设置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一部分。建筑单位若要营建一个新的住宅小区,必须考虑设置公交站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将成为考核居民住宅品质的一个重点。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服务质量将记入信用档案

  《办法》实施后,市民再遇到服务态度不好的司乘人员,可通过正当渠道进行举报,司乘人员的服务质量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媒体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办法》中还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于公众投诉须20日内答复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滞站揽客最高罚款5000元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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