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解决电信互联互通有了法律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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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7: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冯晓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我国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电信监管、解决互联互通有了法律保障。 在信息产业部12日主办的学习宣传“互联互通”司法解释电视电话会议上,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说,电信服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实现网
信息产业部强调,破坏电信公用设施行为妨碍了通信活动正常进行,损害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信息产业部将以这一司法解释为契机,跟踪调查研究落实情况。各级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互联互通规定,维护正常电信网间互联秩序。对阻碍互联互通、破坏通信设施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法律手段外,信息产业部还借助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全方位解决互联互通问题。要求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健全责任制度,从制度上加强激励和约束;抓紧制定科学、合理的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调整网间结算标准,理顺结算关系,形成有利于各电信企业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有效激励机制;同时还将全力制定技术标准,以确保判定责任有据可依、互联互通有章可循。(完)(责任编辑:张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