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7“蛇头”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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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7:58 光明网 | ||||||||
组织17名女青年私渡台湾;法院认定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据新华社福州4月11日电(苏杰孙卫锋)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近日对组织运送17名女青年私渡台湾的7名“蛇头”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13年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去年9月初,“蛇头”陈金凤、余国宾等人共谋招收18-25岁的女青年到台湾“工作”,并以“工作”后再支付15万-20万元新台币私渡费为诱饵,分别从福建、广东、海南等地招收了17名女青年。同年10月1日,陈金凤、余国宾、申子圣将第一批6名女青年带到莆田市湄州岛李金通家中。后陈金凤、余国宾又出岛将另外11名女青年先后分5批带到李金通家中,由李金通、申子圣负责看管,不让女青年外出和打电话。 随后,陈金凤、李金通找到周金狮,谈妥把私渡人员运送到鸬鹚屿附近海域过驳到接应的台轮上,运费为人民币1.5万元。周金狮又找到李积龙合作,并从先收取的运费4500元中,支付1000元给李积龙。同年10月7日晚10时许,周李二人驾驶“闽莆渔2088”号渔船将陈金凤、李金通和17名私渡女青年运送到指定海域,因联系不上前来接应的台轮,在海面上徘徊约3个小时后被迫返回。17名私渡女青年在湄州东蔡码头上岸后,被夜间巡逻的边防警察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凤、李金通、余国宾、申子圣、黄开宗无视国法,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