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携款外逃可否先提起民事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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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8:07 法制早报 | ||||||||
-互动选题- 近几年,不仅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也揭示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制度的尴尬:我国刑法没有“缺席判 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做出 判决。
2004年10月,四川省攀枝花东区检察院对“先民后刑”做了一次尝试。 据介绍,李某伙同他人非法运走某国企一下属厂矿6.21吨废钢轨,造成国资流失近万元。事发后,受害单位及时 报了案,但因同案人在逃,能否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尚因证据原因无法确定,此案搁浅。经警方努力,企业的损失已追回一部 分。企业仍有3000余元未追回,而且也一直没主张自己的权利。办案人员立即向该企业发出支持起诉的检察建议书,建议 其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李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4年11月,李某在检察官的见证下主动向该企业赔偿了316 0元。 攀枝花市检察院的这一做法能否推而广之,运用到外逃贪官们的身上呢?能否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即使不 能及时抓到逃犯,亦可以缺席判决呢?请发表你的看法。 (字数不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