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淮安段液氯泄漏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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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8: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4月12日电(记者 翟景耀)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事故性质及责任经专家确认,这是一起由于使用报废轮胎、严重超载,事发后肇事人逃逸,由交通事故导致的液氯泄漏特大责任事故。 3月29日晚,一辆在京沪高速公路行驶的罐式半挂车在江苏淮安段发生交通事故,引发车上罐装的液氯大量泄漏,造成29人死亡,436名村民和抢救人员中毒住院治疗,门诊留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政府立即启动了全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地大批公安、武警、消防、安监等人员投入了事故的抢救工作。目前,这起事故的善后工作仍在处理当中。 现已查明,这辆肇事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属山东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这辆核定载重为15吨的运载剧毒化学品液氯的槽罐车严重超载,事发时实际运载液氯多达40.44吨,超载169.6%。而且使用报废轮胎,安全机件也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左前轮爆胎,在行驶的过程中槽罐车侧翻,致使液氯泄漏。肇事车驾驶员、押运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失去最佳救援时机,直接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这一系列因素是造成此次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此外,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对挂靠的这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疏于安全管理,所运载液氯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山东沂州水泥集团化工公司被有关部门证实没有生产许可证;该中心也没有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未能及时纠正车主使用报废轮胎和车辆超载行为,是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专业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该车押运员缺乏应有的工作资质,没有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具备押运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也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知识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这是事故发生乃至伤亡损失扩大的另一个重要间接原因。(完) 相关专题:京沪高速液氯泄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