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规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不得设宾馆、疗养机构等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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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8:15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4月12日电(记者苏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批准了《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不得设置宾馆、招待所、饭店、学校、度假区、休养疗养机构、娱乐场所等与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它指出,本条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以及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设项目、设施和户外广告,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原有的有碍景观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美化、改造或者拆除。(完)(责任编辑:常黎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