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最新出台:公交线调整须征求公众意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9:2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6月实施,乘客伤亡公交公司要赔 本报综合消息建设部最新出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个《办法》,城市调整公共汽电车线路,须征求公众意见;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和知情权
《办法》规定,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告。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严惩损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