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部门收费不开发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1:56 京华时报 | ||||||||
作者: 宋合营来源: 公房使用权转让交费9300元 本报讯(记者宋合营)4月5日,张先生将自己承租的两间公房的其中一间使用权做了转让,并交纳费用9300元。当他向经办此事的北京宣房房屋管理公司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
张先生说,现在拆迁快到门口了,兄弟们计划将房子使用权一分为二,以求在拆迁时得到稍高的补偿。5日,宣房房屋管理公司二分部工作人员刘树臣为其做了使用权转让手续,收取费用9300元。但当张先生为此要发票或相关收据时,刘树臣表示,只能提供收据的复印件。“这些钱按什么标准收?有没有纳税?”张先生充满了疑问。 对收费标准一事,刘树臣解释,按照公司规定每平方米应收400元,张家平房23.4平方米该是9360元,因具体处理时价格允许有局部波动,故只收其9300元。但当张先生前往宣房房屋管理公司查询此价格时,一位姓张的经理却说,目前公司对此没有明确的指导价格,具体办理转让时,完全靠转让申请人与工作人员协商。对未开发票或收据一事,张经理说,应该向直接收钱的刘树臣索要。对此,刘树臣却说,他把钱交给公司时,公司只给他一份收据。因该收据需要存档,故不可能交给张家兄弟。 就此,记者向宣房房屋管理公司的上层主管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做进一步求证。该公司总经理朱伟民解释道,按照目前公房使用原则,张先生的承租房屋是不允许转让的(除非承租人离市或去世才可),但目前各地(专做公房交易的)三级房交易市场正在放开,公司做这方面工作时也还没有明细的标准。考虑到张家转让时有一定利益,公司要收取一定费用,以租金补偿形式交到银行,银行会向办理此事的公司员工出具发票,张家兄弟可在事后向其索要。 但在记者随张先生一起索要发票时,刘树臣和宣房房屋管理公司的其他员工都称,从未有人为此索要发票,“目的都达到了,要它做什么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