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副行长讨来清白却失业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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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2:05 现代快报 | ||||||||
据《大河报》报道199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副行长吕刚被人举报受贿1万元。同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即原建行郑州市分行,城东路支行是其分理机构)做出对吕刚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等候处理的“两停一等”决定。经过检察机关历时一年多的调查,确认吕刚并没有受贿,遂做出了撤销该案的决定。 按说,一身清白的吕刚可以重回银行上班了,但直到今天吕刚仍没有恢复工作,原因
11日下午,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但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这位人士认为,建行郑州市金水支行理应及时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法。何况,建行郑州市金水支行至今未对其与吕刚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书面决定,因此该行与吕刚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