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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化肥出厂与零售价格差率不超7%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2:46 山西日报

  据新华社重庆4月12日电

  (记者 郭立)重庆市近日作出规定,对化肥经营环节实行价格差率控制,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的价格差率不得超过7%。

  重庆市对化肥经营环节实行价格差率控制,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的价格差率不得超
过7%。规定化肥生产企业为其他化肥批发企业供应的化肥,只能执行出厂价格;化肥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化肥零售经营者,可以执行批发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设点销售给农民,可以执行零售价格。允许符合农资流向的批发企业进行转批发,但两级批发企业只能共同分配2.5%的进销价格差率,不得层层加价销售。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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