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坊”告“水井香”索赔8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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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3:33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郑宇牛绍强)同样的装饰酒瓶,同样的图台贴花,却拥有不同的名字“水井坊”和“水井香”。到底谁模仿了谁?昨(12)日上午,成都全兴酒厂状告成都水井窖酒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瓶型发明设计专利权索赔80万元一案,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公开审理。 “水井坊”:我先申请专利
2000年6月15日,全兴酒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名称为“带装饰的酒瓶”的发明专利。但是,从2005年1月以来,成都全兴酒厂在市场上发现水井窖公司制造销售了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给全兴酒厂的销售产生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成都全兴酒厂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成都水井窖直到2001年2月28日才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也就是说,“水井坊”比“水井香”早半年拥有专利“优先权”。“实用新型专利”是初步审查制,而发明专利却要经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而且在创造性上要求更高。 “水井香”:我先使用酒瓶 在调处厅上,成都水井窖的委托代理人反驳称:“水井香”在未成立酒业公司之前,该专利产品的酒瓶就已经在世面上广泛销售。根据《专利法》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所以,他们目前生产的产品,并未对全兴酒厂的专利产品构成侵权行为。 全兴:赔我80万 昨日上午,水井窖公司希望双方能达成“庭外调解”,但被全兴酒厂拒绝。另外,全兴酒厂则提出了“水井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该厂经济损失80万元”的要求。 据了解,省知识产权局经过和议之后,将在10之内对此侵权案作出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