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等企业 没有工伤保险不准开工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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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3:4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今后如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将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