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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成了家贼 法律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4:1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俗话说“家贼难防”。但要说孩子偷家里的钱,恐怕更是绝大多数父母不愿相信,也从没想过要防范的事情。很多人以为,孩子偷了钱,打一顿,教训教训就行了。如果警察告诉他们,这需要法办,更会引来不解。新闻故事改造家贼父母送儿劳教

  据4月5日《大河报》报道,一名15岁的少年偷盗他人又偷家人,多次被抓又被放。为使浪子回头,少年的父母来到公安局,恳请警方将儿子送到劳教所改造。

  漯河市召陵公安分局民警介绍说,少年小新(化名)是临颍县人,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几年来,小新为打游戏,多次从自家和亲戚家偷钱物。由于年龄小,警方没法处理。今年1月29日,小新回到家,趁母亲睡觉之机,从家中偷出价值5000多元的东西,其母亲以为是被贼偷,便报了案。4月1日,案件侦破后,警方通知小新父母来将其领走。

  令民警吃惊的是,小新的父母恳求民警送儿子去劳教。最终,民警同意了该要求。

  刘广超 朱金耀

  孩子偷父母犯不犯法

  乔刚端夫妇住在豫南的一个小县城,两人依据山区优势,先后办起了沙厂和大理石厂,成了当地颇有名气的“小康之家”,还被县上表彰为先进民营企业。

  然而,“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夫妇俩为了让两个儿子成为栋梁之才,全力支持他们完成学业。结果事与愿违,兄弟俩先后落榜辍学。

  大儿子安分守己,吃苦耐劳,很快成了父母的帮手。二儿子今年16岁,不仅学习上不求上进,还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每天都泡在网吧,并染上打牌、酗酒的恶习。二儿子辍学后,好吃懒做,东跑西逛,不务正业,成了父母的一块心病。乔刚端夫妇无奈,决定严格控制二儿子的经济来源。花钱受到束缚后,二儿子颇感到难受。一天,他趁父母不在家,将母亲枕内的4500元钱偷走并离家出走。

  一个月后,二儿子蓬头垢面地回了家,当父母反复追问拿没拿家里的钱时,他坚决不承认。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警方侦查后,将目标锁定在乔家的二儿子身上,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当乔刚端夫妇确认窃贼是自己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不犯法,他们也不想让追究责任,要求释放儿子。公安机关认为,其二儿子已涉嫌犯罪,对其请求未予允许,经法院审理认为,乔进跃作案时不满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吴冬梅张晓峰观点一 一般不以盗窃罪论处

  张献玲(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到20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综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在我省,盗窃罪的定罪起点为800元人民币。

  这两个案件中,孩子盗窃父母放在家中四五千元的财物和现金,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条件。如果抛开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特殊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这一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但是,现代的司法理念认为,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感情因素的纠葛,法律一般不干预。一个法治的国家,应该充分保障个人自由,法律不应当过多介入家庭成员内部的纠纷,这不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把家庭内部的盗窃行为一律当作犯罪处理,反而不利于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容易导致刑法调整的规范过于宽泛。

  由此可见,法律视野中的家庭偷盗行为一般不被认定为盗窃罪。1998年3月实施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该解释有两层含义:第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行为一般不按照盗窃罪定罪;第二,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给行为人定罪时,要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第二层含义告诉我们,在“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情形下,法律也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观点二是否处罚孩子家长说了不算

  张献玲: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及收养为基础的特殊的社会成员单位。家庭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以感情、伦理道德、法律、经济等为内容的关系。面对类似于新闻故事中的家庭偷盗,当受害人得知是自家人偷盗时,一般都会千方百计地向公安机关求情,要求撤销案件,不要处理自己的亲人,甚至认为公安部门是在多管闲事。对此,公安机关也经常陷入情与法的两难选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可分为公诉案件和告诉才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受理的案件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此类案件主要有四种:侮辱罪、诽谤罪、侵占罪、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害)。盗窃罪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对此是否立案权力在公安机关。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显然,对于涉嫌盗窃犯罪的案件,在是否立案、侦查等问题上,法律没有授予受害人自行处置权。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又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功能。一般预防,是针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警告他们不要犯罪。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者本人,使其以后不致再犯。

  本案中,一个孩子游手好闲,整日沉迷于网吧之中,并染上了打牌、酗酒等恶习,另一个孩子也是初中毕业辍学在家,迷上打游戏。可以看到,他们的家庭教育管理是非常薄弱的,其本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仅因其与被害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不予以刑罚处罚,无法保证其今后不再作出同样的举动,刑罚理当具有的一般预防功能也将大为弱化。

  另外,虽然国家权力不能任意涉足私法领域,干涉公民私权,如果发生在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公民间的侵害行为已妨害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触犯刑法时,也绝不能因为像乔刚端夫妇那样不愿意让孩子受到惩处,而不追究其二儿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在事后为行为人开脱,不能改变罪刑法定这一原则。否则,刑法将失去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观点三年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

  王继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中,综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条件,依据我国的地理、气候条件,国家对少年儿童的政策,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新闻故事中,乔家二儿子盗窃父母钱财时已满16周岁,达到构成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法院也考虑他盗窃的对象是自己的父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这就体现了解释规定的“和社会上犯罪有所区别”的精神。观点四必要时可采取收容教养

  王继征:劳动教养是对被教养对象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我国设立劳动教养的主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纪律、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稳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机关。

  从严格意义上说,孩子偷自己家的财物也是盗窃,虽然不一定构成犯罪,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可对其处1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罚款,甚至劳动教养,目的都是为了教育未成年人,使其改过自新。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新闻故事中那个15岁少年偷盗他人又偷家人,多次被抓了又放。这是在于《刑法》规定14岁至16岁这一年龄段,仅对法定的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少年虽属于惯偷,因不满16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对其严加管教,如果监护人无力管教,政府有关部门也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其收容教养。而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监护人无力管教、周围群众强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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