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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清薪立法 再想拖欠工资没门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5:08 都市快报

  时隔15个月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昨天再次审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有望于明天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施行,1997年1月15日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单位必须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草案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涉嫌转移财产可予登记保存

  对用人单位因逃避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障费,而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有逃匿迹象的,省人大法制委综合各方意见后认为,劳动保障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登记保存的方式来解决,即对“相应价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登记保存,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机制

  省政府于去年底部署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活动,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建立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草案为此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出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

  特殊行业实行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已经在全省建筑领域推行,省人大法制委认为,针对一定区域内的行业和企业特点,推行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即通过在金融机构设立工资支付专户或者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等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可以有效地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草案为此规定:“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新闻附件

  15个月以前,即去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进行初审。由于当时国务院正在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了与即将出台的上位法衔接和不相抵触,省人大决定等上位法出台再提请二审。去年11月,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此后省人大法制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于昨天提请二审。

  (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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