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者就是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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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7:48 潇湘晨报 | ||||||||
对于“知假买假”的问题,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舒鹏飞也是高度关注,消费者概念的确定,关系到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知假买假是否给予法律支持,舒鹏飞说,在此次制定《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时,要考虑这个方面。
舒鹏飞认为,《条例草案》中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这就要考虑到消费者购买目的。界定是不是消费者,还得考虑其购买和使用商品的动机是什么,这是很不科学的。他认为,动机是一种思维,是一种思想表现,很难用法律来界定。 1975年5月10日,日内瓦会议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而目前国际通用的做法都是采用“为个人目的”,而不是“为生活所需要”。“个人目的”就意味着不管买这个商品出于什么需要,不管是使用还是消费甚至丢弃,只要是购买使用了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就要受法律保护。商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根据法律进行维权。 “如果能按照国际通用的‘个人目的’这样界定消费者的话,知假买假就能获得法律支持。”舒鹏飞希望“立法与国际接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