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两名干警参与贩毒分别被判死刑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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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0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罡) 12日,广安市中级法院对有16名被告参与的重大贩毒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熊强、王波、李勇、查万清4名被告被判处死刑,张劲松、蒋春林被判死缓,其余10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这个贩毒团伙因为岳池县两名公安干警充当了重要角色,备受社会关注,广安市专门组织公检法全体干警到庭听了最后审理宣判。 1998年2月,岳池县公安局接到熊强在其开办的“清爽”发廊内容留他人吸毒的举报
熊强从1998年至1999年,按每月800元标准,共付给王波13个月发廊“干股”10400元,付给杨志全12个月发廊“干股”9600元。1999年,熊强、王波、杨志全共谋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岳池贩卖,由熊强出资,卖毒品所赚的钱3人平分,并商定由熊强老表李勇负责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岳池销售,王波、杨志全则对熊强、李勇贩卖毒品给予“关照”。王波于1999年至2003年2月在岳池县公安局综合中队、禁毒大队任职期间,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230克,分得赃款25000余元,并从公安机关收缴的毒品海洛因中调换120克给熊强贩卖。杨志全于1999年至2000年在岳池县公安局综合中队任职期间,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300克,分得赃款4500元。 法院认为,王波、杨志全身为公安干警,不履行法定职责,伙同熊强、李勇共同贩卖毒品,为取得非法利益而向熊强、李勇等人贩卖毒品提供便利、帮助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判处王波死刑,判处杨志全无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