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县移民局原局长受贿一审被判十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12 新华网 | ||||||||
近日,根据重庆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该市万州区检察院查办的巫山县移民局原局长向登良受贿一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向登良有期徒刑十年。 经查,向登良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巫山县移民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分8次共收受重庆某地质勘察队副队长刘某及万县市某化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现金共计16.5万元。
庭审时,向登良及其辩护人辩称收受的这16.5万元不是受贿款,其中一部分是刘某、王某送给他的专家评审费,是合法报酬不属受贿。另外的款项系刘某、王某看望向登良生病的岳父及帮助其儿子读书等送的钱,而且是在双方工作关系结束后给的,事前双方也没有约定,因此也不属于受贿。 针对其辩解,万州区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陈庆萍指出,从本案收集的证据来看,并无证据证明向登良系当时的巫山县移民房屋地质安全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也无证据证实刘某送给向登良的款项是专家评审费。 同时,刘某、向某在向登良岳父生病及帮助其儿子读书中送的钱,虽然以前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但行贿人刘某、王某是基于向登良当时的身份、职务和先前已经为他们谋取了利益的缘故才送的钱,只不过是假以“看望其岳父生病”和“送钱给他儿子读书”为名而已,不影响受贿性质的定性。 经过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来源:正义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