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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就餐出车祸也应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26 东方早报

  记者昨天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通某公司与其职工朱某的“工伤认定争议案”终审有果:朱某在早退就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

  2003年10月27日,尚未到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职工朱某去食堂用餐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左股骨骨折。去年5月,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复议。9月,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该公司遂向通
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州法院一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对朱某在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这一事实已予认可,因此劳动部门的认定并无不当。公司继续上诉称,“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与工厂实际下班时间存在差异”,且“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不应认定为工伤。南通市中院二审认为,朱某违反企业作息时间的行为,上诉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并不影响该起事故的定性,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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