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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盗井盖者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26 东方早报

  昨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一审判决盗窃窨井盖者胡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2004年12月29日,胡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通道上的市政公共设施,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不特定车辆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某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
果而予以放任,客观上其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完全符合该罪名的特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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