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企业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开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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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27 黑龙江日报 | ||||||||
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今后如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将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