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次整顿公有民营学校 校长不得兼任 经费不得公出资产不得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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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32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薛蕾)全市首次民办学校执法大检查今起进入依法整改阶段,公有民营学校首当其冲。昨天,市教育局向各地发出“进一步规范公有民营学校办学的意见”,要求各校理顺办学体制,规范办学行为。限期整改不合格者,将被中止招生资格。 收费比民办学校低,办学有公办学校支持,作为一种新的模式,公有民营学校是无锡学生升学的热门之选,客观上缓解了生源高峰期的择校矛盾。目前,全市现有公有民营的中
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市教育局出台了五条具体意见。首先各校要依法确立举办者。凡是政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有民营学校,必须在2007年秋季开学前变更学校举办者,改由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举办,不得把国家财政性经费作为公有民营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 其次,公办学校的校长自2006年起,不得担任公有民营学校的校长,必须由公有民营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校长和确定法定代表人。三是充分实现独立办学。举办公有民营学校必须做到“四独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在2007年秋季招生前未能完全实现“四独立”的公有民营学校,不得继续招生。四是理顺学校人事关系。公有民营学校的教师以面向社会招聘为主,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公办学校在不增加教师编制和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向公有民营学校支援部分教师,人员费用必须由后者支付。五是严禁国有资产流失。公有民营学校的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由学校向政府主管部门租赁使用,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