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三种模式有望参加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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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5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劳务派遣人员在我省将有望参加医保。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劳务派遣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除解决他们看病难问题外,还将解决参加医疗保险、试用期约定等问题。目前相关部门正对这些配套文件进行讨论。 三种模式参加医保
正在讨论之中的《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被派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依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可以按下列三种模式参保: 统账结合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享受统账结合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统筹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实行大病统筹管理办法的被派遣人员不建个人账户,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由各设区的市研究确定。 中断缴费次月起 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被派遣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后,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相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被派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连续参保缴费至国家法定劳动退休年龄。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中断缴费超过当地规定的期限重新续保的被派遣人员,要按规定缴滞纳金。 参加统账结合管理的被缴保费次月恢复个人账户的使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重新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 被派遣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劳动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退休前实际缴纳年限不满10年的,是否应当补缴至10年,由当地政府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制定。 派遣企业要有备用金 正在讨论中的《福建省劳务派遣企业准入办法》规定,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冠省名的劳务派遣企业按省工商管理局规定执行),同时不少于20万的备用金;备用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号,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不得使用。 试用期有具体约定 “在劳动合同中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在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的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采取订一次劳动合同多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企业应与用工单位协商,属第二次以上派遣用工的,可不设试用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正在讨论中的《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作了如上规定。本报记者 关永辉 实习生邱晓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