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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炸弹”敲诈商场案三被告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30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4月13日电(姚维家肖献松)去年11月27日下午,安徽合肥市宿州路上一家大商场收到敲诈信,称商场内被安置了炸弹,商场暂停营业并紧急疏散顾客,给商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近日,实施敲诈的3名被告人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接受审理。

  4月12日的庭审中,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其中被告人范华成、吴庆山开始时还认为此次敲诈行为不是经过预谋的,但在公诉人解释什么是预谋作案
后,2人便不再坚持。此案未当庭宣判。

  2004年11月下旬,范华成预谋利用恐吓手段进行敲诈,并邀来吴庆山共同作案。11月27日上午,范华成与吴庆山在合肥市双岗板桥小区商定采取用送“炸弹”和恐吓信的手段对这家大商场进行敲诈。随后,范华成、吴庆山用烟花底火火药、香烟盒制造了一个“炸弹”,并打印了一封要求商场在收到恐吓信后3小时内汇款10万元到“刘洋”的银行账户上的恐吓信,并将恐吓信装在工艺笔筒包装盒内。之后,范华成将写有“×××(方经理)收”的纸条交给吴庆山,安排吴庆山下午到鲜花店买一束鲜花,委托花店人员将鲜花和装有“炸弹”、恐吓信的礼品盒送给方经理。

  当日下午4时10分左右,方经理回到办公室打开礼盒包装,发现了里面的“炸弹”和恐吓信,在向领导汇报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安排疏散在商场里的顾客,对商场进行清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9日、11月30日,先后将范华成、吴庆山、范华磊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范华成、吴庆山、范华磊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范华成单独作案1起、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10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在此前的2004年7月7日,范华成拣到一张“刘洋”的身份证,于是他便用该身份证在农业银行长丰县支行长寿路分理处开了一个活期存款户,领取了一张农行银联卡。有了这张银行卡后,范华成萌发了实施敲诈的想法。

  2004年8月23日,范华成在山东潍坊市通过公用电话超市,将事先打印好的恐吓信传真给潍坊市中百佳乐家超市总经理李某,告知其下属的新华路超市已被放置了7枚炸弹,威胁李某在2个小时内汇款10万元到“刘洋”的账户上。李某收到恐吓信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范华成的第一次敲诈计划泡汤。

  在范华成第二次预谋实施敲诈时,他想到要找一个人来一起干,于是他想到了他的中专同学吴庆山。吴庆山也同意了。

  4月12日的庭审中,范华成说吴庆山同意一起干后还提出,为了让敲诈信更加具有威胁力,最好在敲诈信里放点火药。范华成觉得这个主意好,随即就同意了。随后,范华成给了吴庆山100元钱,让其购买了烟花,并将烟花内的火药倒出装在一个香烟盒内当作“炸弹”,并开始了后面的敲诈行为。

  庭审中,范华磊的辩护人认为范华磊并不知道其哥哥范华成是在进行诈骗活动,范华磊在此案中并没有起到帮助作用,因此也不构成共犯。

  据公诉人称,商场在收到恐吓信并得知商场内被安置了炸弹后,立即报案,并决定暂停营业,紧急疏散商场内的顾客。因为当天是周末,正是商场的营业“黄金时期”,这样的恐怖信息让商场损失惨重。据了解,因为此次“炸弹事件”,商场的营业额损失200万元左右,利润损失50多万元。而且,此后还有很多市民害怕到该商场购物。(完)(责任编辑:孙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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