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退休人员按改革方法计发养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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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45 巷报 | ||||||||
巷报讯 (记者 罗瑞) 为平稳衔接2005年以后企业新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改革过渡期内按改革办法计发,低于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新办法计发的,低于部分给予补齐。
此次修改的内容为,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改革过渡期。对2004年至2008年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5年退休的发给30%,2006年退休的发给5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90%;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给予补齐,2005年退休的发给低于部分的80%,2006年退休的发给6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20%,2009年结束过渡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