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公务员逾期不还 农村信用社借款要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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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51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据广东电视台报道,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通知》规定,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超过期限6个月不还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通知》规定,对拖欠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债。对未还清到期债务的人员,不得调离、晋升,不得批准其辞职。对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责成其履行追收和担保责任。对在限期内仍不履行还款或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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