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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夫妻必须同时调离 专家认为违反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1:27 公益时报

  来自河北省廊坊市的王文平夫妇显然有些沮丧,她怎么也不相信一个国家级的研究所制定的“土规矩”就让自己毫无理由地失去了工作。

  王文平与丈夫刘大文相识于中国地质科学院物理地球化学勘察研究所,并在该所结婚。2004年4月,刘大文考上了北京的博士后工作站,由于博士后工作站必须要单位盖章同意,但是该所人事制度规定,夫妻一方因深造离开单位的,另一方必须同时调离,该所要求刘大
文必须办理夫妻调离手续才给签字盖章,刘大文被迫接受规定。而单位在王大文劳动关系未解除时就强行停止了王大文的工作并停发工资,王大文被迫诉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胜诉后,单位却反诉至法院,法院依据该所的内部规章判定王大文败诉。日前王大文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4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这样的案例特邀相关专家和学者进行讨论,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以及司法领域的专业人士就如何理解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配偶关系与平等就业权展开研讨。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认为,《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就业权,夫妻是平等的劳动就业主体,因一方的调离而剥夺另一方的劳动权是违反《宪法》、《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是因丈夫调离而妻子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在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大型企业表现得尤为严重,反映了用人单位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漠视。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侵害妇女劳动权益呈现公开化、多样化的特点,并表现出较为严重的态势,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日趋增加,值得社会各界关注。

  由于我国劳动法体系庞杂却并不完善,按照民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而在劳动法领域却可以作为参照。但是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合法有效:一是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土规矩”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协商通过,三是必须进行公示。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备案审查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职责。然而由于现阶段劳资制衡缺乏有效手段,单位民主程序往往操纵在单位领导手中,劳动监察力量又严重不足,备案审查制度执行不力,种种原因造成“土规矩”多成“霸王条款”,劳动者往往处于无奈忍受状态,因而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北京大学劳动法学教授叶静漪等专家不约而同地提出,用人单位的内部条款不能把具有“亲自权”的具备独立人格的配偶作为依附条件来约束劳动者流动,天赋人权,即便是产生违约责任也应以经济违约关系来讨论,人权人格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院依据一个不合法的内部规章来断案,显然不合法理。

  而解决这种问题的办法,来自中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副主任梁智认为,必须培训一批掌握劳动法的律师来为劳动者服务,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副主任李奎华则建议培训具备劳动法素能的法官才能规避此类现象。作为一线司法者,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的郑海军法官则建议由法院采取司法救济的方式解决现实问题,即由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对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然后再考量整个案件的合理合法性,从而充分实现劳动法本身对劳动者本身的倾斜保护特点。 本报记者 宋宗合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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