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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店发现被盗手机却要不回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3:45 海峡网-厦门晚报

  律师:即使不知情购买了赃物,还是要返还失主

  本报讯(记者陈进容)眼瞅着自己被盗的手机就在眼前却无法索回。前天台胞施先生对记者感慨不已。他致电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难道购买了赃物还要受到法律保护吗?”

  施先生是台湾人,去年9月在江头的“远大电讯”店里买了一部“索爱”的P910c手机,价格7900元。今年3月28日,施先生在我市一家足浴城消费时发现手机被盗。2005年4月10日下午,施先生到江头二手手机市场逛,发现有一部手机跟自己丢失的一模一样,施先生查看了这部手机的串号,竟然跟自己遗失的手机串号相同。施先生拨打110报警。

  民警查看了施先生当初的购买发票及当初的三包凭证等,再到店里查看,确认该手机的串号就是施先生发票上的串号。

  店主杨某对民警说,这部手机是她在2005年3月30日以3000元收购的。她出示了当初收购的一纸凭证,上面写着卖方是一个叫叶树珍的人。因为杨某有购买凭据,民警让对方先拿回手机,让施先生到法院去解决此事。

  作为失主的施先生感到不解:是否可以因为店主声称自己不知道这部手机是赃物,花费3000元购买手机,就应该保护她的权益?“我的权益重要还是店主权益重要?”

  记者就此请教了厦门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的陈福阵律师。他分析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购买赃物的,经核实确认后,应将赃物返还失主,购买赃物方,享有向出卖方追偿的权利。

  手机店作为专门经营手机业务的单位,对手机的市场行情应当十分清楚,在该手机比市场行情价格低很多,而且又无正规发票的情况下,对方仍然购买,那么店方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同时在二手交易活动中,买受人应审查出卖方是否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手机店并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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