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刑讯逼供即可翻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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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2:10 新京报 | ||||||||
四川发文规范刑事案件取证工作,侦查机关须解释取证是否合法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四川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提出“被告人在两种情况下庭审翻供可成立”。属中国首创。《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试行。
两种情况翻供、翻证成立《意见》规定:庭审时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被告人、证人在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被告人、证人因遭到刑讯逼供而翻供、翻证可成立。 学者担心该文件不能实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刘计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规范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和规定的细化和延伸,对于规范和指导省内公检法机关处理刑事证据,防范刑讯逼供,确保被告人合法权益有一定意义。但他同时担心,由于地方保护和公检法长期以来重配合轻监督,该意见的实施能否到位不容乐观。他指出,我国目前的刑诉法缺乏证据的具体排除程序和规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