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用自己名 失去所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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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3:4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一起财产权属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并于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房屋原本是被告出资购买的,但因为当时没有用自己的名字,结果无权享用该房屋。 1997年,陈宏(化名)所在单位将合肥一个小区101室分配给陈宏居住使用。1998年,单位落实房改政策时,陈宏欲购买此房,考虑到同单位的父亲工龄较长,便打报告由其父亲
日前,瑶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女士在判决生效后的4个月内搬出现居住的房屋,将其返还其父母,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用600元。 (马兴忠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