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检点”不是冤案遮羞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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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3:42 山西新闻网 | ||||||||
[新闻回放]据本报昨日报道:今天,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将对佘祥林宣判无罪。昨日,记者在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的家乡雁门口镇台岭村采访,张在玉的三哥张在生在分析这起冤案时表示,正是因为佘祥林生活作风问题才导致了悲剧发生。 衡量一个人该不该获罪的因素是什么,是道德因素还是刑事因素?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几乎所有的人都知道定罪的前提必须有清楚的犯罪事实,这个事实是建立在合理的推断
不错,遵循“生活不检点”导致个人悲剧的逻辑,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推断,即:如果没有佘本人的“不检点”,也许张在玉根本不会出走,而佘祥林案自然不会发生。如果佘本人“不检点”一说成立,无疑佘应该蒙受道德上的指责,但即便如此,又与冤案何干?我们能从一个人的道德因素上断定其是否具有犯罪动机,并推定其是否有犯罪事实吗?显然,这样的推断是以偏概全,严重偏离了刑事办案的公正本义。 毫无疑问,以道德评判作为前提进行有罪推定是非常错误的,遗憾的是,张家亲属依然遵循着这种思维方式,并且这种思维方式还在影响着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这无疑是更为可怕的事情。 诚然,一起冤案的产生必然有诸多的现实因素,但类似“生活不检点”导致悲剧这样的习惯性逻辑推断,本来就不该成为司法部门断案的因素,也不应成为相关当事人的一种借口。还是那句话,司法的归司法,道德的归道德,这两件事情本来就没有必然联系。只有廓清二者的界限,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才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王毅(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徐舜) | ||||||||